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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
Committee on Complaints
Against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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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人士可向投诉委员会对
持牌私营医疗机构
作出投诉:
该私营医疗机构的病人;
该病人的直系亲属;
该病人的代决人
注2
;
获该病人书面授权作出投诉的人; 或
该病人的遗产代理人。
注2:代决人是参照
《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》(第625章)
第3条所定义。根据该条例,如病人是16岁以下人士,请参看第625章第3(2)条所列的可作出投诉的合资格人士。如病人为年满16岁并符合第625章第3(3)条的其中一项说明,请参看第625章第3(4)条所列的可作出投诉的合资格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