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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
Committee on Complaints
Against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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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人士可向投訴委員會對
持牌私營醫療機構
作出投訴:
該私營醫療機構的病人;
該病人的直系親屬;
該病人的代決人
註2
;
獲該病人書面授權作出投訴的人;或
該病人的遺產代理人。
註2:代決人是參照
《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》(第625章)
第3條所定義。根據該條例,如病人是16歲以下人士,請參看第625章第3(2)條所列的可作出投訴的合資格人士。如病人為年滿16歲並符合第625章第3(3)條的其中一項說明,請參看第625章第3(4)條所列的可作出投訴的合資格人士。